本标准规定了文书类电子文件形成办理系统(Administrative Electronic Records Creation and Transaction System, AERCTS)的业务、管理、可选等通用功能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文书类电子文件形成办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评估,也可供科研教学机构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System, ERMS)建设的过程、方法和要求。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实施ERMS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机构),以及为机构提供ERMS服务的咨询、研发和实施单位,为其设计、实施、使用和评估ERMS提供方法和具体指导,也可供相关主管部门、科研教学机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