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各阶段调查工作要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工业园区内拟进行产业升级或地块置换的建设用地地块。本文件不适用于在产企业正常生产期间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及深海、远海特殊区域相关建设用地(若有)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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