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混凝土及砂浆机械、钻孔和基础施工设备、隧道施工机械、道路施工与养护设备、建筑物拆除或处理机械、工程建材制品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等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土方机械、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擦窗机、叉车、露天采矿专用机械与设备、开采固体矿物质用的地下采矿机械与设备等,即使这些机械与设备可能用于建筑施工或维护。
本文件不适用于运输车辆(例如,汽车、拖拉机等),即使运输车辆也可能被用作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的主机,并为实现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的应用而进行了特殊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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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943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外部动力的电力驱动土方机械(EMM)电气系统及其部件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车载电压在50 V~36 kV范围内任何频率的交流电和75 V~36 kV范围内的直流电,包括任何重复率脉动直流电的户外使用的机器。
设备内部的电压不是车载电压,因此不在本部分范围内。
本部分与GB/T 38943.1结合使用,GB/T 38943.1规定了电力驱动土方机械的通用要求,GB/T 38943.3规定了自行式土方机械的特定要求。对于既具有自供电又使用外部动力的土方机械(例如具有内置充电器并具有供电功能的电池供电的机器),也应当符合GB/T 3894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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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压力调节装置的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不大于DN 250,最大进口压力不大于500 kPa,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蒸箱、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的下列压力调节装置:
——自力式压力调节装置;
——可使用辅助能源,且辅助能源仅用于改变出口压力设置而非控制方式的正压、零压和负压的压力调节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
——安装于室外且暴露于环境中的压力调节装置;
——燃气/空气比例调节装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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