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应用中使用的可编程电子系统软件开发所需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它适用于任何有隐含安全性的领域。这些系统可能通过采用专用微处理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分布式多处理器系统、大规模集中处理器系统或者其他架构来实现。
1.2 本文件只适用于软件以及软件与软件所在系统之间的交互。
1.3 本文件与被认定为对安全没有任何影响的软件无关,即软件失效不会影响任何已识别的安全功能。由于在风险评估甚至危害识别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引入了SIL0的概念。对于安全性影响低于SIL1功能的软件部分,至少要满足本文件SIL0的要求。
1.4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系统中使用的所有安全相关软件,包括:
a) 应用程序设计;
b) 操作系统;
c) 支持工具;
d) 固件。
应用程序设计包括高级程序设计,低级程序设计和专用程序设计(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梯形逻辑)。
1.5 本文件也涉及了既有软件和工具的使用。如果要使用该类软件,则要满足7.3.4.7 和 6.5.4.16中对既有软件的特定要求,以及6.7中对工具的要求。
1.6 根据本文件的任何版本开发的软件,都被视为符合本文件规定,不受针对既有软件的要求约束。
1.7 本文件考虑了目前流行的以适用多种应用场合的通用软件为基础进行应用设计的情况,这些通用软件通过数据、算法或二者同时配置后,为应用生成可执行的软件。第1章~第6章和第9 章既适用于通用软件也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第7章仅适用于通用软件,第8章仅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
1.8 本文件不涉及商务问题,商务问题宜作为合同的基本部分提出。但在任何商务活动中都需仔细考虑本文件的所有条款。
1.9 本文件不是追溯性的,主要应用于新的开发,对于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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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机车车辆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指示电路中安装的所有电工器件的通用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机车车辆上的所有电工器件。
电工器件主要是指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也包括继电器、电空(磁)阀、电阻器、熔断器等,无论其控制性质如何。
目前,通常也将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组件纳入电工器件中。本文件并不适用于电子设备,但不能因为电工器件中装有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组件而将其排除在本文件范围之外。
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组件符合相应的标准。
经用户与制造商协商后,本文件的某些规则可适用于其他机车车辆(如工矿机车、无轨电车等)上的电工器件。
本文件给出了:
——器件特性;
——器件应当遵循的使用条件;
——用于验证器件在使用条件下符合特性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器件上应标识或给出的信息。
本文件不适用于工业用电工器件,它们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为保证这些器件在机车车辆上正常工作,本文件仅规定了这些器件在轨道交通条件下的特殊要求。为此,将由特定的文件来说明这些器件应满足的附加要求,如:
——进行适配(例如控制电压、环境条件等);
——不需要承受特定机车车辆使用条件的安装和使用;
——进行附加试验以验证这些器件能够满足机车车辆使用条件。
如果本文件与机车车辆相关产品标准之间的要求存在差异,则以产品标准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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