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设备应用中可编程电子系统开发所需的规程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任何有隐含安全性的领域。这些应用系统的范围涵盖了从安全苛求系统(如安全信号系统)到非安全苛求系统(如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可能通过采用专用微处理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分布式多处理器系统,大规模集中处理器系统或者其他结构来实现。
1.2 本标准只适用于软件以及软件和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
1.3 0级以上的软件安全完整性等级用于失效可导致人员死亡后果的系统。然而,从经济或环境因素方面考虑也能采用高级别的安全完整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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