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应用中的绝缘配合,适用于信号设备、机车车辆设备和地面设备。
绝缘配合是设备之间及设备内部各部件之间绝缘的选择、尺寸确定和相互关系,在确定绝缘尺寸时考虑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当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相同时,所确定的绝缘尺寸也相同。
绝缘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绝缘尺寸。
本文件规定了:
——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
——绝缘配合试验的一般要求。
上述术语“设备”指3.3的“部分”,它可适用于系统、子系统、设备、设备的一部分,或者是等电位线的一种物理实现。
本文件不涉及:
——通过固体或液体的绝缘距离;
——通过除空气之外的其他气体的绝缘距离;
——通过非标准气压下的空气的绝缘距离;
——在极端条件下使用的设备。
本文件是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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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应用中使用的可编程电子系统软件开发所需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它适用于任何有隐含安全性的领域。这些系统可能通过采用专用微处理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分布式多处理器系统、大规模集中处理器系统或者其他架构来实现。
1.2 本文件只适用于软件以及软件与软件所在系统之间的交互。
1.3 本文件与被认定为对安全没有任何影响的软件无关,即软件失效不会影响任何已识别的安全功能。由于在风险评估甚至危害识别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引入了SIL0的概念。对于安全性影响低于SIL1功能的软件部分,至少要满足本文件SIL0的要求。
1.4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系统中使用的所有安全相关软件,包括:
a) 应用程序设计;
b) 操作系统;
c) 支持工具;
d) 固件。
应用程序设计包括高级程序设计,低级程序设计和专用程序设计(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梯形逻辑)。
1.5 本文件也涉及了既有软件和工具的使用。如果要使用该类软件,则要满足7.3.4.7 和 6.5.4.16中对既有软件的特定要求,以及6.7中对工具的要求。
1.6 根据本文件的任何版本开发的软件,都被视为符合本文件规定,不受针对既有软件的要求约束。
1.7 本文件考虑了目前流行的以适用多种应用场合的通用软件为基础进行应用设计的情况,这些通用软件通过数据、算法或二者同时配置后,为应用生成可执行的软件。第1章~第6章和第9 章既适用于通用软件也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第7章仅适用于通用软件,第8章仅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
1.8 本文件不涉及商务问题,商务问题宜作为合同的基本部分提出。但在任何商务活动中都需仔细考虑本文件的所有条款。
1.9 本文件不是追溯性的,主要应用于新的开发,对于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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