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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
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SN/T 1645的其他部分的附加特殊安全要求优先于SN/T 1645本部分的相应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进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
注1: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医疗(包括医疗康复锻炼)用途时,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则应注意国家在医疗器械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2:如果所设计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残疾人时,应注意任何有关国家法则。
注3:SN/T 1645的本部分及其SN/T 1645的其他各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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