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509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以下简称音视频设备)的检验程序和相关要求,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出口音视频设备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部分适用于被设计成由电网电源、电源设备、电池或远程馈电系统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
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被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
本部分主要适用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设备,但也可以是在公众聚集的场所中使用的,诸如在学校、剧院、礼拜场所和工作场所中使用的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供上述场所使用的专业设备,除非这些专业设备在其他标准范围内已有专门的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设备:
——单相交流电源250 V或直流电源250 V;
——对连接到非单相电源的设备为交流433 V。
附录A给出了本部分适用的音视频设备的HS编码、CIQ编码与商品名称对照表。
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
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SN/T 1645的其他部分的附加特殊安全要求优先于SN/T 1645本部分的相应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进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
注1: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医疗(包括医疗康复锻炼)用途时,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则应注意国家在医疗器械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2:如果所设计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残疾人时,应注意任何有关国家法则。
注3:SN/T 1645的本部分及其SN/T 1645的其他各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