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利用操纵速度来确定艇体长度(LH,如ISO 8666中所定义)小于8 m的动力艇的最大推进额定功率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ISO 13590中定义的个人艇;
——皮艇和划艇;
——ISO 6185-1、ISO 6185-2、ISO 6185-3和ISO 6185-4定义的充气艇,但不包括ISO 6185-3要求的按本文件进行试验的最大速度不小于30 kn的刚性充气艇;
——赛艇:专门为竞赛而设计建造的艇。
本文件未规定与最大推进额定功率相关的艇的结构强度要求,且不保证在水域、风、流和波浪等所有条件下的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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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提供了一套用于游艇技术与商业应用的运动舒适度对比评分体系(不含评判标准)。该评分体系采用五星级制,星级越高表示船上舒适度越优。该体系可帮助用户根据具体需求挑选最合适的游艇,评估稳定系统的效果,对比不同设计方案,并确定船上最舒适的坐姿姿势。
本文件中提出的方法、工作流程和标准变化时,不会对船上舒适性造成重大影响。
本文件不涉及以下内容:急动度、横向阻尼推导方法、艉斜浪、参数横摇风险、操舵装置影响、甲板涌浪和波浪冲击、游艇尺寸补偿、性别和年龄依赖性、适应性。
通过明确列出本文件中未包含的内容,文件使用者能够通过其他补充手段改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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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314的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19916—2005规定的艇体长度(LH)在2.5 m~24 m的艇的设计压力和应力,以及由纤维增强塑料、钢、铝合金、胶合木板或其他适用的艇的建造材料制造的单体小艇之构件(包括内部构件)的尺寸。本部分仅适用于完好状态下的小艇。
本部分仅适用于满载排水量下、最大航速不大于50 kn的小艇。
当根据ISO 12217评定小艇稳性、干舷及浮性时,评定范围应包括艇体所有假定为水密或风雨密的部分,这对艇体和艇员的安全非常必要。
为了得到全部构件尺寸,使用本部分时需要结合ISO 12215-6、ISO 12215-7、ISO 12215-8和ISO 12215-9。
根据ISO 12216确定窗、舷窗、风暴盖、舱口盖和门的尺寸。支撑这些元件的结构满足本部分的要求。
注1: 本部分构件尺寸主要应用于娱乐艇(包括娱乐性租赁船,不包括赛艇)。
注2: 本部分假定,构件尺寸仅由局部载荷决定。
注3: 本部分认为,构件尺寸满足机动艇和帆艇在安全可靠操作及正常环境下的最小强度要求。
压力和应力单位通常为帕、千帕或兆帕。为使使用者更好理解本部分,压力单位用千牛每平方米(千帕)(1 kN/m2=1 kPa),应力或弹性模量单位用牛顿每平方毫米(兆帕)(1 N/mm2=1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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