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船长LH在8 m~24 m之间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艇(RIBs)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GB/T 20897的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 ℃~+60 ℃环境温度范围内航行的Ⅸ和Ⅹ型的刚性充气艇,如下:
——Ⅸ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沿海与遮蔽水域、最高到6级蒲氏风与2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C与D),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船长在8 m~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Ⅹ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最高到8级蒲氏风与4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B)水域,发动机额定功率在75 kW及以上的,船长在8 m~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注1: Ⅸ型与Ⅹ型艇的总布置图见附录A与附录B。
注2:对于额定功率不大于4.5 kW的艇,见GB/T 20897.1。对于额定功率4.5 kW~15 kW的艇,见GB/T 20897.2。对于船长小于8 m且额定功率不小于15 kW的艇,见GB/T 20897.3。〖JP〗
除上述类型及Ⅸ与Ⅹ型以外的艇,不在本系列标准的范围中。
注3: 对于船长超过8 m的充气艇,建议使用GB/T 20897.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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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314的本部分适用于拟用于制造艇体、上层建筑和附体的材料,特别是:
——可焊接的普通强度和较高强度的热轧钢板、宽扁钢、型材和棒材;
——奥氏体不锈钢板材和型材;
——锻造铝合金板材、型材或挤压型材;
——实木、胶合板或单板木材;
——其他可适用材料。
注1: 如果能证实对预定用途有足够的适用性和耐用性,在小艇制造中可采用其他材料。
本部分适用于按ISO 8666规定的艇体长度(LH)不大于24 m的小艇。
注2: 编制GB/T 19314本部分的根本理由是小艇制造中材料的选择对预期载荷和环境条件下的短期和长期耐用性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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