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中央电暖系统(以下简称“电暖系统”)应用效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评价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评价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三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以及类似建筑内使用的电暖系统。
本文件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电暖系统;
——使用在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和特殊防护要求的建筑物及临时性建筑物内的电暖系统;
——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电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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