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中央电暖系统的分类、系统架构、技术要求、说明资料、安装与售后服务及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在家庭和类似场所使用的中央电暖系统的设计、集成、识别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范围的中央电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用在家庭中各类房间如卧室、客厅、浴室、书房、厨房等的中央电暖系统;
——用在各类学校如大学、中学和小学等的教室、办公楼、食堂、活动室、图书馆的中央电暖系统;
——用在幼儿园、老年人活动场所、托儿所、医院、特种教育学校等特殊人群集聚场所的中央电暖系统;
——用在办公、厂房、工地和体育场馆等的中央电暖系统。
注: 以上用在某些场所的中央电暖系统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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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家用电灶、烤箱、蒸箱和烤架的性能测试方法。
本文件所涉及的烤箱可具有或不具有微波功能。
制造商宜明确器具的主要烹饪功能——微波功能或加热。宜根据现有的方法对主要烹饪功能进行能耗测量。如果使用说明中声明主要烹饪功能为微波功能,则采用IEC 60705进行能耗测量。如果声明的主要烹饪功能为加热,则采用本文件进行能耗测量。
如果制造商未声明主要功能,则宜尽可能地测量微波功能和加热的性能。
注1:对于负载加热的能耗和时间的测量(见7.4),不适用于:
——微波组合功能;
——带有往复式托盘或转盘的烤箱;
——小型腔体烤箱;
——不带可调温度控制的烤箱;
——3.12~3.14中的定义以外的加热功能;
——只有单独的蒸汽功能的器具(3.15)。
注2:本文件不适用于:
——微波炉(IEC 60705);
——用于煮、烤、蒸及类似用途的便携式器具(IEC 61817)。
本文件规定了这些器具用户感兴趣的主要性能特征,并指定了这些特征的测量方法。
本文件未指定性能的分类或等级排序。
注3:本文件中规定的一些试验不视为具有可重复性,因为不同实验室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这些试验仅用作比较试验。[ZK)]
注4:本文件不涉及安全要求(IEC 60335-2-6和IEC 60335-2-9)。
注5:本文件所述的器具可以是嵌入安装或放置在工作台面上或地面上。
注6:关于烧烤和蒸汽功能,没有可用的能耗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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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熨斗。
本标准的目的是说明和定义用户感兴趣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熨斗基本性能特性,并描述测试这些特性的标准方法。
本标准包括的电熨斗有:
——干式熨斗;
——蒸汽熨斗;
——带电动泵的开口式蒸汽电熨斗;
——喷雾式熨斗;
——带有一个容量不超过5 L的独立水容器或蒸发器/发生器的蒸汽熨斗。
本标准既不涉及安全,也不涉及性能要求。
注: 在电熨斗性能测评中被考虑的首要特性就是将织物熨烫平整,而不造成织物烫焦或其他损坏的基本能力,设计用一个单一的方法就能稳定而可重复地测出这一特征是不可能的。因此,电熨斗的测试中包括了对这些参数的检查,例如:底板中点的温度、底板温度分布等能影响其基本特性的参数。评价一个电熨斗的好坏时,这些能极大地影响性能的参数中任何一个无法预料的结果,在结果的综合考虑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界限,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熨烫性能,即不要过于计较单个结果中的细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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