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使用在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中的物质和材料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如下:
——被GB 30000(所有部分)分类为危险性物质和混合物;
——除上述分类外,儿童过量使用可能会伤害其健康的物质和混合物;以及
——玩具附带的其他化学物质和混合物。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标识、警告、安全规则、物品清单、使用说明及急救信息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熟石膏模塑套装;
——烤炉固化可塑PVC模型黏土套装;
——聚苯乙烯颗粒套装;
——包埋套装;
——模型套装中所提供或推荐的胶黏剂、油漆、漆、清漆、稀释剂及清洗剂(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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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中可使用的特定物质和混合物及其最大用量或浓度(适用时),以及该类实验玩具的标注、内容物清单、使用说明、护目器和用于实验的设备的要求。
物质和混合物是指:
——根据GB 30000(所有部分)分类为危险品的化学物质;
——未被GB 30000(所有部分)分类为危险品,但过量使用可能损害儿童健康的物质和混合物;
——其他与实验玩具一起提供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包括化学实验玩具、晶体生长实验玩具、二氧化碳生成实验玩具和附加装置。
本文件不适用于组合套装,例如化学实验玩具和晶体生长实验玩具的组合套装,见附录A中A.1。
其他特定的化学玩具要求在GB/T 6675.13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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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方或内部玩耍的家用室内、室外活动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通常预定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秋千、滑梯、跷跷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学步儿童用秋千座位和其他类似用途的活动玩具产品。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a) 健身和运动器材,除非其与活动玩具相连接;
b) 预定在学校、日托中心、幼儿园、公共操场、餐馆、购物中心和类似公共场所使用的设备;
c) 幼龄看护产品,例如(但不限于)婴儿秋千、游戏围栏/围栏、床或包括野餐桌的家具、摇篮和专为治疗用途而设计的产品;
d) 溢流时水位平面与池内最深点之间测得的最大深度超过400 mm的泳池。
充气活动玩具包含在本文件的范围内。但用于给玩具连续充气的电动鼓风机为需满足GB/T 4706.27要求的家用电器,不包含在本文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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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在所有玩具上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的类别及某些可能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易燃性能要求。
本文件第5章所述的测试方法适用于在特定的测试条件下测试玩具或材料的易燃性能,其测试结果不能被用以确定这些玩具或材料在接近其他火源时完全没有潜在的火灾危险。
本文件包括与所有玩具易燃性能有关的一般要求及对下列被认为最易着火的玩具的具体要求和测试方法。
——头戴玩具:用毛绒等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或飘拂物;面具;头巾、头戴饰品等,但不包括不带装饰物的纸质和纸板制成的帽子(见附录A中A.3)。
——玩具化装服饰和供儿童玩耍时所穿着的玩具(见A.4)。
——由纺织品和/或聚酯薄膜和织物制成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见A.5)。
——软体填充玩具(见A.6)。
电玩具阻燃性能的补充要求按GB/T 19865规定执行。
注1: 很少有关于玩具易燃性的危害的事故数据。
注2: 本文件的背景和基本原理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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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文件规定了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和硼的最大限量要求、取样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的制备和提取程序。
1.2 本文件规定的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适用于以下玩具材料:
——色漆、清漆、生漆、油墨、聚合物涂层和类似的涂层(见8.1);
——聚合物和类似材料,包括无论是否有纺织物增强的层压材料,但不包括其他纺织物和无纺布(见8.2);
——纸和纸板(见8.3);
——天然、人造或合成纺织物(见8.4);
——玻璃/陶瓷/金属材料,但用于电气连接的铅焊剂除外(见8.5);
注: 石头、宝石类等材料归类为玻璃/陶瓷/金属材料。
——其他可浸染色材料,不管是否被浸染色(如木材、纤维板、硬板、骨头和皮革等)(见8.6);
——会留下痕迹的材料[包括铅笔中的石墨材料,有色或无色的液体材料(如钢笔中的液体墨水、泡泡水等)](见8.7);
——软性造型材料,包括造型黏土、泥胶、水晶泥和凝胶等(见8.8);
——用在玩具中的颜料,包括指画颜料、清漆、生漆、釉质粉及其他类似的固态或液态材料(见8.9)。
1.3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玩具、玩具部件及玩具材料(见A.2.1):
——所有预定用于与食物或口接触的玩具、玩具化妆品和属于玩具类的书写用具,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
——预定用于或适用于72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所有玩具;
——可触及的涂层,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
——可触及的液体、膏状物和凝胶(例如液态油漆、造型化合物),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
1.4 本文件不适用于包装材料,除非它们是预定需保留的,例如盒子、容器,或者除非它们构成玩具的一部分或设计具有玩耍的价值(见A.2.2)。本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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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顶端的弹射物的最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最小倾倒角等)。
本文件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和体力而制定的。
注1: 见附录A玩具年龄分级指南,更详细的年龄段划分见GB/T 28022。
本文件还规定了在某些玩具本体或其包装上给出合适的警示和/或使用说明。附录B列出了警示及使用说明的基本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或明显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玩耍中使用的任何产品。本文件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经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别声明。
本文件不能覆盖各类玩具或特定玩具可能存在的全部潜在危险。本文件对于玩具固有的、众所周知的,而且与玩具功能密不可分的危险特性,除要求标示功能性危险及玩具适用的年龄范围外,不作其他要求。
注2: 这种危险的一个例子是针的正常功能所必需的锐利尖端。玩具缝纫套装的购买者非常了解针的危险,使用者在购买时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警示标识和在学习缝纫的正常教育过程中了解到功能性锐利尖端的危险。
注3: 两轮玩具滑板车具有与其使用相关的固有和众所周知的危险(如使用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对于初学者而言)。符合本文件要求,会使与结构特性相关的潜在危险(锐利边缘、夹伤等)降至最低。
下列产品不适用于本文件。
a)鞍座最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车(见E.1)。
b)投石器/弹弓。
注4: 弹弓也被称为投石器,通常手持使用,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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