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军工单位在沪机构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已建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涉及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任务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二级保密资格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本部分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军工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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