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706.1—2024的该章以下述内容代替:
本文件规定了从空调和制冷设备中回收和/或再生制冷剂的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器具适用于空调、热泵和装有开启式压缩机或电动机—压缩机的制冷设备,单相器具最大额定电压不超过300 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
本文件也适用于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在轻工业和农场中由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个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文件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注101: 本文件的“器具”是指回收和/或再生制冷剂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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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调和燃料中所有的添加剂应无公知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且不应该含有任何可导致机械无法正常工作的添加剂。色度/号氧化安定性(以总不溶物计)/(mg/100mL)硫含量/(mg/kg)酸度(以KOH计)/(mg/100Mg)10%蒸余物残炭(质量分数)%灰分(质量分数)%铜片腐蚀(50℃,3h)/级??水含量(质量分数)/%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mm2/s)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值指数馏程50%回收温度/℃95%回收温度/℃密度(20℃)/(kg/m3)润滑性(HFRR),磨痕直径(60℃)/μm含氧化合物(质量分数)/%氧含量(质量分数)/%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总污染物含量(mg/kg)/%
3术语和定义GB2716界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4.1.2小磨芝麻香油等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感官要求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特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油状液体滋味与气味具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理化指标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0.20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0.09苯并(a)芘/(ug/kg)≤10溶剂残留量/(mg/kg)≤20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被测产品置于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通过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方法。6.2理化指标6.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方法检验。6.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总砷按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铅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6苯并(a)芘按GB5009.2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7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中规定方法检测。7检验规则7.1组批与抽样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6个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和过氧化值。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标准要求中的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6个月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项,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8.2.2外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勿倒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8.3.2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车辆的车箱应清洁、干燥,防止污染。8.4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或靠近火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存。9其他9.1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且产品名称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9.2本产品为食用植物油脂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主要技术内容1.基本要求。规定了原料要求和追溯体系建立要求;2.质量要求。规定了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折光指数、相对密度、碘值、皂化值和不皂化值;主要脂肪酸的组成,包含豆蔻酸(C14:0),棕榈酸(C16:0),棕榈一烯酸(C16:1)等脂肪酸的含量要求。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含量、不溶性杂质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饱和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含量等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各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营养强化剂限量、其他安全指标以及净含量等具体指标;3.试验方法。规定了质量要求中具体指标的试验方法;4.检验规则。规定了仟样、组批、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判定规则;5.标签与标志、包装、储存、运输。规定了标签、标志、包装要求、储存条件和运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