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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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三相异步电动机、单相异步电动机、空调器风扇用电动机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1 000 V以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120 W~1 000 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6极和8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
还适用于690 V及以下的电压和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120 W~3 700 W)、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120 W~2 200 W)、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250 W~3 700 W)等一般用途电动机,以及空调器风扇用电容运转电动机(10 W~1 100 W)和空调器风扇用无刷直流电动机(10 W~1 10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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