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用车辆车内空气管理系统是指集成于乘用车辆内部,能够对车内空气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异味、有害气体浓度等参数进行监测、调节、净化和控制,以保障车内空气质量,提升驾乘人员舒适性与健康性的综合系统。2.车内空气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颗粒物(如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以及微生物(如细菌、霉菌、病毒等)等可能存在于车内空气中并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3.空气净化效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时间内,车内空气管理系统去除某种特定空气污染物的能力,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即净化后污染物浓度与净化前污染物浓度的差值与净化前污染物浓度的比值。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管道判废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评估内容和判废处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遵循GB50028设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由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立管阀门之间或气源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城镇燃气管道:a)城镇燃气门站之前按照GB50251和GB/T34275设计的长输管道;b)燃气系统中厂站内的燃气管道;c)工业用户内部燃气管道(以厂界或调压箱为界);d)商业或居民用户引入管、立管和水平干管(以室外配气支管与引入管连接处为界);e)线路阀门井(室)、调压站(含调压箱)、凝水缸、阴极保护装置等附属设施。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的城镇燃气管道判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