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验证由制造商所规定的激光跟踪仪性能的验收检测规范,方法是测量参考检测长度;还规定了用户定期再验证激光跟踪仪性能的复检检测规范。
本文件规定的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适用于探测系统为反射靶标或反射靶标与探针/光学测距传感器组合的激光跟踪仪。本文件规定的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也可适用于:
——单独或同时使用干涉仪(IFM)、绝对测距仪(ADM)测量的激光跟踪仪;
——使用合作目标的其他球坐标测量系统的相关性能检测,如使用合作靶标的激光雷达系统。
注:没有跟踪目标的系统,如不使用合作靶标的激光雷达系统,不检测探测性能。
本文件未明确适用于不使用球坐标系的测量系统,但是相关方面可协商将本文件应用于此类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
——性能要求可由激光跟踪仪的制造商或用户规定;
——用于证明规定要求的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的执行方式;
——符合性判定规则;
——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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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外科、治疗、诊断、整形激光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该激光设备的分类为含有3B类或4类封闭的激光器的1C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在本文件中,将激光作为能量源传输给患者的医用电气设备或医用电气系统称为“激光设备”。
注1:这些应用中分类为1类、1M类、2类、2M类或3R类的激光产品适用于GB 7247.1-2012和通用标准。
如果一章或一条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该章或条的标题和内容将明确说明这一点。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该章或条适用于相关的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7.2.13生理效应外,本文件范围内的具体要求不包括激光设备预期生理功能的内在危险(源)。
注2:见通用标准4.2ME设备或ME系统的风险管理过程。
注3:如果激光设备被分为1C类,并用于家用,则该激光设备符合IEC 60335-2-1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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