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排气和无组织排放空气中气相和颗粒物中十六种多环芳烃(PAHs)的测定。十六种多环芳烃包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芀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多环芳烃的测定。 当以 100 L/min 采集环境空气 24 h 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0 4~0.000 9 µg/m3,测定下限 0.001 6~0.003 6 µg/m3;当以 225 L/min 采集环境空气 24 h 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0 2~0.000 4 µg/m3,测定下限 0.000 8~0.001 6 µg/m3;当采集固定源废气 1 m3 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5~0.12 µg/m3,测定下限 0.20~0.48 µg/m3。详见附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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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排气和无组织排放空气中气相和颗粒物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十六种多环芳烃(PAHs)包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芀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多环芳烃的测定。 当以 100 L/min 采集环境空气 24 h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04~0.26 ng/m3,测定下限为 0.16~1.04 ng/m3;当采集固定源废气 1 m3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01~0.04 µg/m3,测定下限为 0.04~0.16 µg/m3。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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