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使与道路交通系统相互影响的组织能够降低与之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和重伤。本标准中的要求包括制定和实施适宜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针,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和行动计划(这些要求考虑了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被组织识别为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要素和准则信息。
任何期望达到以下目的的组织,不论其类型、规模和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何,均适用本标准:
a) 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绩效;
b) 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c) 确保其符合既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针;
d) 证明其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对交通运输产品和服务(如,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汽车、电车、货运和客运服务,救援及应急服务)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做出规定。
本标准不要求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结构或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是共同分担的责任。本标准不能免除任何道路使用者遵守法律和履行责任的义务,而是会支持组织致力于鼓励道路使用者遵守法律。
本标准所有的要求都是通用性的。
由于组织和其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导致本标准的任何要求不能适用时,可以考虑删减,但删减和删减的理由应形成文件。
除非删减不影响组织有效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力,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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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文件描述了在测量过程中标准样品(RM),特别是有证标准样品(CRM)的规范使用,主要包括测量方法精密度和正确度评估、质量控制、给其他材料赋值、校准和建立约定标尺。本文件也涉及不同类型RM关键特性的各种应用。
1.2 CRM的特性值具有计量溯源性,可溯源至国际标尺或其他测量标准。CRM之外的RM特性值虽然通常未建立这种溯源性,但此类RM仍可用于测量程序的部分评估,包括评估不同水平的精密度。
1.3 RM的主要应用包括精密度控制(第8章)、偏倚评估(第9章)、校准(第10章)、校准RM制备(第11章)和维持约定标尺(第12章)。
注:不是所有类型的RM都能够用于上述所有应用。
1.4 ISO Guide 341)[1]和ISO Guide 35[2]也涉及校准标准样品的制备。本文件仅适用于诸如实验室设备校准用少量RM的制备和赋值,不适用于以分发为目的的规模化RM的生产,后者已包含在ISO Guide 34和ISO Guide 35中。
1.5 本文件未涉及诸如天然气分析、临床化学和制药行业工作标准的研制。此类活动已包含在ISO Guide 34和ISO Guide 35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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