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提高天然气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建设安全、高效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规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的设计,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扩建、改建的楼宇式、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设计。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原动机容量:1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应大于50MW级;2燃气内燃机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应大于10MW级。1.0.4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工程范围: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2天然气供应系统;3对外供冷热管网;4接入电网设施;5供水与废水排放系统。1.0.5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应遵循电能自发自用为主、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0.6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