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描述了采用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测定含脂肪酸甲酯(FAME)体积分数不大于30%的柴油、含脂肪酸甲酯(FAME)体积分数不大于7%的高蜡柴油和馏程在 150 ℃~400 ℃的石油馏分中单环芳烃、双环芳烃和三环+芳烃含量。多环芳烃含量由双环芳烃和三环+芳烃含量加和求得,总芳烃含量由单环芳烃、双环芳烃和三环+芳烃含量加和求得。
本文件包含步骤A和步骤B两种步骤:步骤A适用于测定含脂肪酸甲酯(FAME)体积分数不大于30%的柴油和馏程在 150 ℃~400 ℃的石油馏分中单环芳烃、双环芳烃和三环+芳烃含量,其中单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为6%~30%、双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为1%~10%、三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为0%~2%、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为1%~12%、总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为7%~42%。步骤B适用于测定脂肪酸甲酯(FAME)体积分数不大于7%的高蜡柴油中芳烃含量,总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为0.2%~2%。
注: 通常,芳烃类型是根据它们在特定的液相色谱柱上的洗脱性质与模型化合物相比较来定义的。单环芳烃、双环芳烃和三环+芳烃的含量用外标物的工作曲线进行定量。本文件中单环芳烃、双环芳烃和三环+芳烃各用一个单独的芳烃化合物作为外标物,这些化合物可能代表(也许不能代表)样品中存在的芳烃。其他方法对每种芳烃类型的定义和定量与本方法可能不同。例如,四氢萘的折光率高于邻二甲苯,正己基苯的折光率低于邻二甲苯,样品中四氢萘和正己基苯含量的差异可能会造成本方法单环芳烃的定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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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用于测定电子电气产品聚合物和电子件中多环芳烃(PAHs)的方法。这些PAHs尤其被发现存在于大量消费品的塑料和橡胶部件中。它们作为杂质存在于用于生产此类制品的一些原材料中,特别是填充油和炭黑。这些杂质并非有意添加到制品当中,也不会作为塑料或橡胶部件的组成部分发挥任何特定功能。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聚合物和电子件中多环芳烃(PAHs)的测定,本方法已对塑料和橡胶材料进行了验证,包括单个PAH含量为37.2 mg/kg~119 mg/kg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和单个PAH含量为1 mg/kg~221.2 mg/kg的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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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排气和无组织排放空气中气相和颗粒物中十六种多环芳烃(PAHs)的测定。十六种多环芳烃包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芀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多环芳烃的测定。 当以 100 L/min 采集环境空气 24 h 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0 4~0.000 9 µg/m3,测定下限 0.001 6~0.003 6 µg/m3;当以 225 L/min 采集环境空气 24 h 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0 2~0.000 4 µg/m3,测定下限 0.000 8~0.001 6 µg/m3;当采集固定源废气 1 m3 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5~0.12 µg/m3,测定下限 0.20~0.48 µg/m3。详见附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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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排气和无组织排放空气中气相和颗粒物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十六种多环芳烃(PAHs)包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芀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多环芳烃的测定。 当以 100 L/min 采集环境空气 24 h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04~0.26 ng/m3,测定下限为 0.16~1.04 ng/m3;当采集固定源废气 1 m3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01~0.04 µg/m3,测定下限为 0.04~0.16 µg/m3。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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