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part of GB/T 38146 specifies the constitution of light-duty vehicle (including passenger car and commercial vehicle) test cycle.This part is applicable to vehicles of categories M1, N1, and to vehicles of category M2 with a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not exceeding 3 500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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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对QC/T 837所述仅具有停车怠速停机功能的汽车,其排放测量按常规汽车的要求进行,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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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气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用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R M1、M2、N1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的规定通过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汽车。 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汽车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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