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交流(a.c.)发电机、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的用途、定额和性能。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供电),附加要求可能是必需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确定任何附加要求的基础。
对于由其他型式的往复式原动机(例如蒸汽发动机)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
满足本部分要求的发电机组将用于连续供电、调峰供电和备用电源等应用场合。本部分的分类规定有助于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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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190的本部分(以下简称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稳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和评定方法,以确定每种排气污染物的加权值。各种发动机负荷和转速的组合反映了发动机的不同用途(见GB/T 8190.4)。
本部分适用于移动运输和固定用往复式发动机,但不包括主要用于道路行驶的车用发动机。GB/T 8190的本部分适用于诸如土方机械、发电机组和其他用途的发动机。
在限定情况下,发动机可在试验台上按照GB/T 8190.2现场试验标准进行试验。但这只能在有关各方商定的情况下进行。应该承认在这些条件下获得的数据不可能与以前或将来按GB/T 8190的本部分试验所获得的数据完全相同。因此建议,只有对产量非常有限的诸如极大型船用或发电机组用发动机才选用这种方案。
对于有附加要求(例如职业卫生、安全条例、电厂规程)的机械用发动机,可能需要补充另外的试验条件和特殊的评定方法。
对于无法使用试验台或要求了解发动机在使用中的实际排放状况时,使用GB/T 8190.2中规定的现场试验规程和计算方法则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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