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集成电磁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单相额定电压≤250V的集成灶或集成电磁灶,包括: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集成灶;b)额定热负荷符合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带有电器单元的集成灶。c)仅使用电能(电磁灶、电陶炉等)的集成电磁灶;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集成电磁灶,以及吸排油烟装置为内循环的集成灶、集成电磁灶。本标准并未考虑:——儿童使用器具的情况;——具有肢体、感官或精神能力缺陷的人群;——缺少经验和知识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