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电站设计的总体要求、电力负荷、热(冷)负荷、厂址选择、总图规划、内燃机发电机组选型、主厂房布置、储运系统、辅助系统、电气设备与系统、仪表与控制、爆炸危险区域、消防、环境保护、暖通、建筑与结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本文件适用于以液体、气体或多种混合物为燃料且功率为10 MW~300 MW的内燃机电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多能互补电站等其他电站设计可参照使用。注: 多能互补电站设计可参照附录A。本文件不适用于燃用固体化石燃料或垃圾固体燃料的电站设计,不适用于船舶内燃机电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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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由往复式(RIC)内燃机、交流(a.c.)发电机以及工作所需的控制装置、开关装置和辅助设备等组成的、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远洋航行的厢式船用发电机组、近海车用发电机组以及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时的特殊要求本标准未作规定。
与往复式(RIC)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有关的危害列于附录A。
本标准根据EN 292-1: 1991和EN 292-2 :1991+A1:1995的通用要求,规定了由往复式(RIC)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的专项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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