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开展锝-99m放射性药品制备、诊断项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为进一步规范锝-99m放射性药品制备、诊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文件规定了对锝-99m放射性药品制备、诊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评的审评内容、审评要点和接受准则。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锝-99m放射性药品制备、诊断项目的技术审评,锝-99m放射性药生产单位项目审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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