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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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三相异步电动机、单相异步电动机、空调器风扇用电动机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1 000 V以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120 W~1 000 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6极和8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
还适用于690 V及以下的电压和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120 W~3 700 W)、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120 W~2 200 W)、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250 W~3 700 W)等一般用途电动机,以及空调器风扇用电容运转电动机(10 W~1 100 W)和空调器风扇用无刷直流电动机(10 W~1 10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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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基于极限状态法规定了对起重机金属结构进行能力验证所确定的一般条件、要求、方法和参数值,以与ISO 8686中载荷与载荷组合的适用部分协同使用。
本标准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起重机。对于专用特殊的起重机,可由其他标准规定其能力验证的特定要求。
通过理论验证计算和/或测试进行能力验证,旨在以所建立的强度极限(如屈服极限、疲劳、脆性断裂)来避免与结构性能相关的危险。
根据ISO 8686-1,能力验证计算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分项安全系数的极限状态法、整体安全系数的许用应力法。虽不排除许用应力法的有效性,但本标准仅涉及极限状态法。
本标准不包括附属部件(如栏杆、楼梯、走道、司机室)的能力验证计算。但需考虑这些附属部件对主要结构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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