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坚持创新在国家数字化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把关键核心技术自立自强作为数字中国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充分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当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国际竞争合作进入新阶段,创新成为影响和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加强大数据创新,深入开展自主可控应用,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安全、完善我国创新发展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快速发展,满足地方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方面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特组织制订本指导标准。本标准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信息化发展新阶段特点,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基本资格条件、研发能力、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质量与安全管理、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并对企业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开发和服务能力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是加快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课题,也是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20年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协会首创实践、推进并开展群众性创新标杆活动,引领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创新发展,解决实际难题,增强企业科技开发、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为规范开展群众性创新标杆活动,推动和鼓励全区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万众创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协会会同省内群众性质量管理、创新活动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起草了《群众性创新标杆活动准则》团体标准,旨在指导各类组织和个人遵循科学活动程序,有效开展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参与创新与持续改进,提升群众性创新思维能力,发挥行业标杆引领和示范作用,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该标准的推出,能为群众性创新标杆活动提供指引,使得各类组织在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时有了一定的准绳和依据,推进和应用更加全面、高效和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