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电镀工业新业(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化学镀和阳极氧化工艺等的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过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轧钢工业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过程源强核算可参照HJ 885中相关内容。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物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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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的平板玻璃以及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闭玻璃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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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新业(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锲、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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