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验规则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应满足检测及留样要求,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大肠菌群、净含量。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4.2至4.5及标签的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b)原料、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判定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时即判为不合格且不应复检。当检验项目有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允许用留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
为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提高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水平,全面、公正、科学、准确评价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质量保证能力,促进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同时适用于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源与生产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特点和质量管理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作人员。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企业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有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及技术交底,将预制混凝土构件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要求等有效传递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做好首件验收。未完成首件验收,或首件验收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的,不得进行批量生产。产品质量与成品管理,预制混凝土构件严禁有影响工程质量或工程使用功能的外观缺陷。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