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第一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 ℃~105 ℃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第二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第三法(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 g/100 g的样品。第四法(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 g/100 g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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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
——用于评估净油机水分离性能的试验设备、试验回路和试验程序;
——制备试验油液的程序;
——获取和分析试验油液样品的程序。
本文件仅适用于在试验温度下将液压油相对水饱和度降至20%以下的净油机。
本文件提供了一种具有良好复现性水分离性能测试结果的程序,用于应用相同液压油的净油机在相同试验条件下的性能对比。
本文件规定的试验程序可用于在不同条件下评定净油机对不同类型液压油的水分离性能。针对某种特定液压油的特性,可能需要调整测试程序的部分条件。例如,具有高水溶性的液压油(许多合成和阻燃液压油)在试验开始时需要更高的含水量;使用锌基添加剂的液压油进行测试时需要对卡尔·费休含水量测定程序进行调整。但是,只要在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就可以对滤油机的性能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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