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1 000 V(1 140 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 500 V以下的户内和户外使用的手持式、可移式和固定式的各类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包括由化学能、光能和风能等转化的电能应用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对于由产品内部生成的不可触及的交流电压高于1 000 V及直流电压高于1 500 V的产品也属于本文件适用的范围。本文件不适用于:--材料和辅助材料,本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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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和硫酸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硫酸钾的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文件不适用以下生产企业:
--以重油,渣油,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
--以三聚氰胺尾气等副产碳酸氢铵;
--以工业用磷酸一铵,工业用磷酸二铵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以商品磷酸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以利用海水或卤水制取硫酸钾镁肥和利用硫酸铵转化法和石膏转化法,缔置法,混合盐法等生产硫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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