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上岗服务时应做到着装统一、规范、整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使用普通话与消费者交流,礼貌用语、规范用语。7.2.2诚实守信、认真负责,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家政服务。7.2.3不索取或接受消费者财物,在工作时间或在雇主在场的情况下,不接打与服务无关的电话。不擅自使用消费者住所电话。7.2.4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服务前应做好个人卫生。7.2.5掌握家用电器及燃气器具的使用常识,正确处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7.2.6掌握不同材质衣帽鞋等物品分类、清洗与保养方法。7.2.7掌握制作家庭餐食的基本方法,并正确使用。7.2.8掌握保洁工具和材料的不同使用方法,并能正确使用。7.2.9了解老年人、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合适的饮食、起居照护和医疗器具辅具护理。7.2.10了解新生儿、婴幼儿和产妇的基本护理特点,提供护理和服务。7.2.11了解家庭宠物养护的基本技能,为客户的宠物提供照料服务。7.2.12了解家庭花卉养护基本知识,为客户提供家庭花卉养护服务。7.2.13具备安全防范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能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客户和自身生命财产的损害。7.2.14服务过程中,应耐心和虚心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如遇到涉及人格尊重和人身安全的,应暂停服务并立即向家政服务机构管理层人员报告,有家政服务管理层人员妥善协调处理。
4.1体格要求既往病史既往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肺部疾病、慢性肝肾疾病、癫痫病史等。内科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心脏、肺、肝脏、脾脏、肾脏正常。皮肤科无手癣、指甲癣、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皮肤疾病。眼科无传染性眼病。X线胸部摄片、心电图正常。大便常规+隐血阴性。粪便培养(霍乱弧菌,志贺氏菌,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阴性。肝肾功能、空腹血糖见表1。表1血肝肾功能、空腹静脉血糖指标及要求指标单位参考值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ALT)U/L5~40血清谷草转氨酶(AST)U/L8~40肾功能血清肌酐μmol/L男性62~115,女性53~97血尿素氮mmol/L2.86~7.14空腹血糖mmol/L2.8~7.0甲肝、丙肝、戊肝、梅毒阴性。妇科白带常规阴道微生物(真菌、滴虫、淋球菌等)阴性。幽门螺旋杆菌未检出。4.2心理要求既往病史无精神分裂症等被诊断为心理异常及其家族史。认知能力正常,无认知障碍。精神发育正常,无发育迟缓,无特定的精神障碍。心理发育正常,无发育障碍。行为与情绪意识清醒,无沟通困难;无攻击性行为;无抑郁症状,无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行为;无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4.3职业禁忌不得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传染病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家政服务员,不得患有国家卫计委印发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的疾病。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本标准提出了质量从业人员的基本能力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质量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评价要素、方法。本标准中的质量从业人员主要包括:质量检验员、质量体系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供应商管理工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岗位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a)评价企业内部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其具备相应的能力;b)通过实施本标准,寻求质量从业人员自身能力提升的企业;c)相关组织招聘质量从业人员测评;d)服务需求方评价和选择服务提供方的服务人员能力评价与确认;e)开发课程体系,实施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机构。企业内部实施人员培训与能力培养、人员转岗等,可以参照本标准对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定,确保相关人员满足需求,促进本企业人员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