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目标是应用当前的安全技术使在用电梯达到新安装电梯同等的安全程度。
注: 由于建筑物设计状况等原因,完全达到当前的安全程度可能有困难。
1.2 本标准适用于:
——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液压驱动式电梯。
1.3 本标准考虑下列人员的安全:
a) 使用者;
b) 维护和检查人员;
c) 位于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外面(但在它们的最接近处)的人员;
d) 被授权人员。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GB 7588或GB 21240所规定的驱动方式以外的电梯;
b) 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ZK)]
c) 导轨垂直倾斜度大于15°的升降设备;
d)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
e) 消防操作期间的安全。
但是,这些在用设备安全性的提高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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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将要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磁骚扰发射限值和试验条件。然而,当无线和电视接收设备在表1所规定的距离内使用时,这些限值可能无法对其所受的骚扰提供完全的保护。
本标准基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标准规定的与EMC性能有关的环境条件(湿度、温度等)。
对于谐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将连接到公用低压电网的系统,不适用于将连接到仅与公用中、高压电网连接的非公用低压电网中的系统。
注1: 系统谐波限值的范围只适用于连接到公用低压电网的原因:安装在非公用低压电网中系统的发射,通过GB/Z 17625.4—2000中的规定和/或电网运营商和客户间的合同协议,可在中压公共耦合点处被总体控制。非公用电网的运营者宜恰当控制EMC环境,使其符合GB/Z 17625.4—2000规定和/或合同协议。
注2: 如果系统将仅连接到非公用电网,制造商应在产品文件中明确描述。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制造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有关的安全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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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将要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装置抗扰度性能标准和试验强度,包括与其电磁兼容环境相关的基本安全要求。这些规定代表了基本的电磁兼容要求。
本标准涉及了住宅、办公和工业的建筑物中正常的电磁兼容状况,但不包括更恶劣的电磁兼容环境,这类环境需要附加的调研,例如:
——无线电基站;
——铁路和地铁;
——重工业工厂;
——电站。
本标准基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其制造商所设计和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出现的通常已知的与其电磁兼容有关的危险和危险状况。
本标准基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标准规定的与电磁兼容性能有关的环境条件(湿度、温度等)。然而,
——一般功能电路中的装置或装置组合的性能标准和试验强度未包括发生概率非常低的情况。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被证明符合电磁兼容法规,或者与电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无关的其他装置,如:照明装置、通讯装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制造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有关的安全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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