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非专用电弧焊设备属于本文件范畴。所有其他电弧焊设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可使用IEC 61000-3-12以及相关安装限制对其谐波电流发射进行评估。
按照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的系统,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文件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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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工业场所(见3.1.12)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GB 17799.3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本文件所述的环境包含工业场所的户内和户外环境。
本文件适用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本文件对选取的频率范围的无线电接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未规定的频段无需测量。本文件的要求对于为无线电业务提供足够的保护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件为了试验的目的,并未包含所有骚扰现象,而只是考虑了预期工作在本文件覆盖环境中的设备的相关骚扰现象。
本文件对所考虑的每种端口都规定了试验要求。
如果没有相关的产品或产品类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则本文件通用EMC发射标准适用。
注1: 本文件无安全要求。
注2:在特殊情况下,本文件规定的限值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设备附近使用敏感的接收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采取附加的改善措施。
注3: 本文件不考虑设备故障情况下产生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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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管形荧光灯用镇流器、单端无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和高压钠灯用镇流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为4 W~120 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额定功率为30 W~400 W的外耦合单端无极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标称功率为20 W~1 500 W的金属卤化物灯用独立式和内装式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标称功率为70 W~1 000 W的高压钠灯用独立式和内装式电感镇流器。本文件不适用于配合非预热启动荧光灯的电子镇流器以及构成集成式灯一部分的不可拆卸的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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