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重金属污染土壤处置后的安全利用途径,以及各种安全利用途径下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重金属污染土壤,不适用于农用地重金属污染土壤。不适用于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污染土壤、放射性污染土壤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本文件适用重金属污染物主要包括:铅、镉、砷、锌、铬、铜、镍。重金属与其他类型污染物复合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处置后进行安全利用,控制其他类型污染物的技术要求参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复合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处置后进行安全利用,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定价:
无文本
/ 折扣价:
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