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和N-亚硝胺可生成物的迁移量及释放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第一部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N-亚硝基-N-甲基乙胺、N-亚硝基二乙胺、N-亚硝基二异丙胺、N-亚硝基二正丙胺、N-亚硝基二异丁胺、N-亚硝基二正丁胺、N-亚硝基哌啶、N-亚硝基吡咯烷、N-亚硝基吗啉、N-亚硝基-N-乙基苯胺、N-亚硝基-N-甲基苯胺、N-亚硝基二异壬胺、N-亚硝基二环己基胺、N-亚硝基二苄胺等15种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的测定,并且适用于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中上述15种N-亚硝胺可生成物迁移量的测定。本标准第二部分适用于奶嘴中上述15种N-亚硝胺类化合物释放量的测定,并且适用于奶嘴中上述15种N-亚硝胺可生成物释放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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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描述了全二维气相色谱-质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煤基液相酚类化合物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沸点≤360 ℃的煤焦油和煤焦化废水中苯酚、C1 -苯酚、C2 -苯酚、C3 -苯酚、苯二酚、茚醇、萘酚、C1-萘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煤焦油中苯酚的检出限为 0.015%,C1 -苯酚、C2 -苯酚的检出限为 0.035%,C3 -苯酚检出限为0.15%,苯二酚、茚醇、萘酚、C1-萘酚的检出限为 0.35%,且均为质量分数;
——煤焦化废水中苯酚的检出限为 1.5 mg/L,C1 -苯酚、C2 -苯酚的检出限为 2.5 mg/L,C3 -苯酚检出限为 5.0 mg/L,苯二酚、茚醇、萘酚、C1-萘酚的检出限为 15.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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