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以下简称波形膨胀节)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分类和标记、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检验规则、出厂要求、贮存与安装。
[STFZ]1.2 本标准规定的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适用于:
a) 压力容器用无加强U形、加强U形或Ω形,承受内压或外压的单层或多层波形膨胀节,其中波纹管符合7.2.1的规定。
b) 设计压力不大于12 MPa。
c) 〖ZK(〗设计温度适用以下条件:
1) 钢材不超过GB/T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
2)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d) 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
e) 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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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方法、修理后的检测与试验和修理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罐体、气瓶、管路和装卸附件的修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 MPa(包括在装卸介质中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b) 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修理;
c) 移动式压力容器走行装置部件的修理;
d) 移动式压力容器附属车载燃料、车载动力气瓶的修理;
e)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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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术语、定义和符号、总论、断裂与塑性失效评定、疲劳失效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钢制含超标缺陷压力容器的安全评定。锅炉、管道以及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中的受压元件在进行安全评定时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含下列类型缺陷的受压元件的安全评定:a)〓平面缺陷:包括裂纹、未熔合、未焊透、深度大于或等于1 mm的咬边等;b)〓体积缺陷:包括凹坑、气孔、夹渣、深度小于1 mm的咬边等。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和结构:a)〓核能装置中承受核辐射的压力容器和结构;b)〓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等);c)〓承受直接火的受压元件;d)〓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e)〓潜在失效模式包含蠕变的压力容器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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