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深化贵州省水利改革创新、完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规范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效整合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方力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1.3 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宜实行整体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也可对其中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鼓励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水利建设项目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不列入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范围。
1.4 本导则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使用国有资金为主的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1.5 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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