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制作、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1.2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管道的适用范围和管道分级等基本要求。 1.3 本部分所指工业金属压力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包括了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1.3.1 本部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该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1.3.2 本部分也适用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 mm、最高工作压力低于0.1 MPa或真空、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液体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 1.4 本部分不适用范围如下: a) 公称压力PN420以上的管道; b)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c)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d) 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 e) 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f) 移动设备上的压力管道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g)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道; h) 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i) 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他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j) 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k) 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l) 动力管道。 1.5 本部分不包括在役压力管道改造、检查、检验、 试验、维护和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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