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对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监测变量的选择以及对事故监测仪表的设计、性能、鉴定和显示准则,同时为便携式仪表的使用提供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核电厂的设计以及在役核电厂的设计改造。本文件适用于进行下列操作期间所使用的事故监测仪表的功能和设计:
——按要求为事故缓解进行的计划操作;
——评估电厂工况和安全系统性能,以及为电厂响应异常事件所做的决策;
——事故达到和保持安全停堆的操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仅用于历史记录或维护目的的事故监测仪表;
——在事故工况下可能使用的其他仪表;
——不属于严重事故的其他设计扩展工况监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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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探测临界事故产生的γ辐射和/或中子,而发出报警的设备。
本标准主要用于设备的设计,不涉及该设备的布置需求。临界报警设备的布置需求以及使用方法在ISO 7753和ISO 11320中描述。
临界报警设备的主要目的是探测临界事故产生的辐射,并警告人员。该设备应提供适当的报警,在临界事故发生时,警告临界事故区域和临近受影响区域(通常是整个核设施)的人员。该报警目的是触发撤离报警,减少人员受到严重照射的可能性。
该设备也可具备辅助功能,例如:设置事故期间辐射水平的连续测量,该设备仅在不影响临界报警及本标准中描述的重要特性(例如:可靠性)时,才可以使用这些辅助功能。
本标准的目标是规定一般特性、辐射探测、环境、机械、电磁兼容和文件的要求,并制定临界事故报警装置的验收准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光子或中子剂量当量(率)测量仪或监测仪,该仪表由IEC 60532、IEC 60846(所有部分)、IEC 61017(所有部分)和IEC 61005规定。本标准也不适用于核反应堆控制和安全系统的设备和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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