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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遂宁鲜 庄园黑猪肉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11-06
  • T/SNX 1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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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标准简介

适用范围: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遂宁市庄园黑猪猪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庄园黑猪猪肉猪经检验检疫、屠宰加工的鲜(冻)猪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207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T30768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农业部第2061号公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猪志-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庄园黑猪来自乌金黑猪和川乡黑猪杂交后代,兼具藏香猪的醇香肉质和川黑猪的高抗病能力。3.2庄园黑猪肉庄园黑猪猪肉是指按照相关屠宰规范屠宰庄园黑猪获得的冷藏冷冻猪肉。4猪源4.1合理选育、开发利用乌金黑猪作为种猪,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NY/T820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5屠宰和加工5.1标猪生长日龄达到300天,体重在90㎏-110㎏。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进行宰后检验。5.2屠宰加工按照GB12694的相关规定。6技术要求6.1养殖场供宰庄园黑猪的养殖场符合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提出的建场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6.2饲料要求供宰庄园黑猪的养殖场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必须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饲料的指标检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6.3品质指标庄园黑猪猪肉应符合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有肉眼可见的的大理石纹,肌内脂肪≥3,剪切力≤3.0kg,汁液流失≤5%。6.4理化指标应符合GB2707的相关规定。6.5水分和重金属指标应符合表1的相关规定。表1水分和重金属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7无机砷(以As计)/(mg/kg)≤0.05铅(以Pb计)/(mg/kg)≤0.2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备注:水分(骨类产品除外)。6.6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相关规定。表2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106大肠菌群/(MPN/g)≤93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沙门氏菌0/25g*备注:样品前处理按GB/T4789.176.7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31650的相关规定。6.8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相关规定。6.9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检验方法7.1品质测定肉色按照NY/T1759、肌内脂肪按照GB5009.6、剪切力和汁液流按照NY/T2793相关方法执行。7.2理化指标检验?按照GB2707的规定执行。7.3水分和重金属检测按照表3的相关规定执行。表3水分和重金属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水分/(g/100g)≤GB5009.3无机砷(以As计)/(mg/kg)≤GB/T5009.11铅(以Pb计)/(mg/kg)≤GB5009.12镉(以Cd计)/(mg/kg)≤GB5009.15总汞(以Hg计)/(mg/kg)≤GB/T5009.17挥发性盐基氮/(mg/100g)≤GB/T5009.44*备注:水分(骨类产品除外)7.4微生物检验按照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表4微生物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GB4789.2大肠菌群/(MPN/g)≤GB4789.3金黄色葡萄球菌GB4789.10沙门氏菌GB4789.4*备注:样品前处理按GB/T4789.177.5兽药残留限量按照GB31650的规定执行。7.6农药残留限量按照GB2763的规定执行。7.7净含量测定用最小刻度值为50g的台秤进行称重测量。8检验规则8.1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8.2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工及允许短缺量。8.3型式检验8.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8.4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8.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8.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与前面单位统一,千克或者kg。8.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8.6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9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令12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包装袋,应符合GB/T30768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可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9.3运输和贮存9.3.1黑猪肉的贮存、运输按照GB/T20799的相关规定执行。9.3.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存。9.3.3产品不得与其他猪肉混存、运输。9.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冻猪副产品在-18℃下保质期为12个月;鲜猪副产品在0℃-4℃下保质期为5天。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T/SNX 12-2023

  • 标准名称:

    遂宁鲜 庄园黑猪肉

  • 英文名称: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3-01-06
  • 实施日期:

    2023-01-10
  • 出版语种: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01
  • 中标分类号:

关联标准

  • 替代以下标准:

  • 被以下标准替代:

  • 引用标准:

  • 采用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 字数:

  • 开本: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齐桂兰、朱佳文、李娟、荆华、李润民、吴欣、徐贤灵
  • 起草单位:

    遂宁市遂宁鲜农业公用品牌发展协会、成都尚希安农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 归口单位:

    遂宁市“遂宁鲜”农业公用品牌发展协会
  • 提出部门:

    遂宁市“遂宁鲜”农业公用品牌发展协会
  • 发布部门:

    遂宁市“遂宁鲜”农业公用品牌发展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