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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FFI 019-2022 桑葚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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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桑葚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葚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桑葚干为原料,经过筛选、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4806.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桑葚干:以桑葚干为原料,经筛选、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即食产品。4要求4.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原辅料。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固有色泽,紫黑色、紫红色或紫色取适量试样(20g左右)置于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产品经清洗,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组织形态蓓蕾状滋、气味具有桑葚固有的果实香气、味微酸而甘甜杂质应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无可见杂质4.3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技术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26GB5009.3灰分,%≤5.0GB5009.4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GB5009.34铅(以Pb计),mg/kg≤1.0GB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5009.11六六六,mg/kg≤0.05GB/T5009.19滴滴涕(DDT),mg/kg≤0.05GB/T5009.19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4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应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检验合格的产品。5.2抽样每批产品按千分之三随机抽样,三分之二用于检验,三分之一用于备用样品。5.3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出厂检验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允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灰分、净含量。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产品定型投资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2)原料产地、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日常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4)停产半年以上,再行恢复生产时;5)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产品质量仲裁时。5.4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视为本批产品合格;如果产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若全部指标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6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识6.1.1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1.2包装袋上应标明:农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地、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厂名、厂址等,并符合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6.2包装内包装采用塑料瓶(袋)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外包装应采用瓦楞纸箱(盒),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也可按照用户要求进行包装。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时,相关规定应满足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6.3运输封闭运输、避免日光直射,避免投掷、撕扯,防止雨淋、冰冻,应防潮、防晒和防包装破损。6.4贮存应贮存在地面平整、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防晒、防御淋、防受潮。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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