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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11-06
  • T/ZJJX 0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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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标准简介

适用范围:

5职业技能等级5.1医疗护理员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5.2各级医疗护理员的知识、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的涵盖低级别的所有要求。6基本条件6.1五级/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五级/初级工评价: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b)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6.2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四级/中级工评价: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b)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c)取得技工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d)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6.3三级/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级/高级工评价: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b)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c)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d)具有大专及以上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6.4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技师评价: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b)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c)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6.5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级/高级技师评价: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7评价维度7.1职业道德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应具备基本的职业守则。7.2知识要求应掌握对应级别要求的专业领域知识,达到GB/T28917规定的要求。7.3技能要求应掌握对应级别要求的专业领域技能,达到GB/T28917规定的要求。8评价要素8.1概述评价要素包含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具体要素指标见附录A。8.2五级/初级工8.2.1职业功能五级/初级工应具备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的职业功能。8.2.2知识要求8.2.2.1应掌握清洁照护、穿脱衣物、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知识。8.2.2.2应掌握体征观测、护理协助、感染防控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8.2.2.3应掌握体位转换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8.2.3技能要求8.2.3.1应掌握清洁照护、穿脱衣物、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技能。8.2.3.2应掌握体征观测、护理协助、感染防控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8.2.3.3应掌握体位转换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8.3四级/中级工8.3.1职业功能四级/中级工应具备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心理支持的职业功能。8.3.2知识要求8.3.2.1应掌握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知识。8.3.2.2应掌握体征观测、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功能促进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8.3.2.3应掌握沟通交流、精神慰藉等心理支持相关知识。8.3.3技能要求8.3.3.1应掌握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技能。8.3.3.2应掌握体征观测、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功能促进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8.3.3.3应掌握沟通交流、精神慰藉等心理支持相关技能。8.4三级/高级工8.4.1职业功能三级/高级工应具备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8.4.2知识要求8.4.2.1应掌握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8.4.2.2应掌握功能促进、认知训练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8.4.2.3应掌握沟通交流、心理辅导等心理支持相关知识。8.4.2.4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8.4.3技能要求8.4.3.1应掌握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8.4.3.2应掌握功能促进、认知训练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8.4.3.3应掌握沟通交流、心理辅导等心理支持相关技能。8.4.3.4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8.5二级/技师8.5.1职业功能二级/技师应具备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8.5.2知识要求8.5.2.1应掌握功能促进、康复评估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8.5.2.2应掌握病人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订等照护评估相关知识。8.5.2.3应掌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8.5.2.4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8.5.3技能要求8.5.3.1应掌握功能促进、康复评估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8.5.3.2应掌握病人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订等照护评估相关技能。8.5.3.3应掌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管理相关技能。8.5.3.4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8.6一级/高级技师8.6.1职业功能二级/技师应具备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8.6.2知识要求8.6.2.1应掌握专项功能评估、照护计划完善、评估管理等照护评估相关知识。8.6.2.2应掌握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系统评价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8.6.2.3应掌握理论培训、培训管理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8.6.3技能要求8.6.3.1应掌握专项功能评估、照护计划完善、评估管理等照护评估相关技能。8.6.3.2应掌握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系统评价等质量管理相关技能。8.6.3.3应掌握理论培训、培训管理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9评价方法9.1评价方式9.1.1概述评价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核、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权重测算方法见附录B。9.1.2理论知识考核9.1.2.1理论知识考核主要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进行。9.1.2.2针对参加五级考试的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人员,必要时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9.1.2.3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知识要求。9.1.3技能考核9.1.3.1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9.1.3.2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9.1.4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9.2评价人员理论知识考核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以上单数。9.3评价时间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T/ZJJX 003-2023

  • 标准名称:

    《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 英文名称:

    Code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caregiver in domestic service institutions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3-03-21
  • 实施日期:

    2023-04-21
  • 出版语种: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080.99
  • 中标分类号:

    A12

关联标准

  • 替代以下标准:

  • 被以下标准替代:

  • 引用标准:

  • 采用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 字数:

  • 开本: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高娇、叶美珍、佘梦妍、罗慧颖、林立群、曹琦、方颖、赵秀云、梅琪、徐侃轩、王静渝、王伟、李文雅
  • 起草单位:

    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生活三六五集团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提出部门: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