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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GAPA 009-2023 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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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国优质农产品的术语与定义、评价原则、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要求、评价依据、评定程序、评价后管理和评价证书、评价标志的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中国优质农产品的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T30763农产品质量分级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中国优质农产品Chinagoodqualityagricultural经认证机构评审达到中国优质农产品相应等级评级分值,且农产品质量指标普遍高于国家标准,农产品品质符合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通则和中国优质农产品系列产品评价标准要求的农产品。3.2评价evaluation合格评定活动中的选取和确定功能的组合。[来源:GB/T27065-20153.3]3.3评价指标evaluationindex具体的、可观察的、可测量的评价内容。4评价原则4.1科学性评价应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文件开展,农产品质量指标应优于国家标准。评价的开展应基于已有的客观数据和规范性材料。4.2公正性评价应公平、公正,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评价实施主体应独立作出判定,以公正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5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要求5.1评价机构应具有从事农产品品质评价的技术能力。5.2评价机构应公开评价基本规范、评价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5.3评价机构应对评价过程记录,归档留存。5.4评价机构应及时作出评价结论,并保证评价结论的客观、真实。T/CGAPA009—202325.5从事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技术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5.6评价人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5.7评价机构应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PV01、PV03认证资质。6评价依据a)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通则。b)中国优质农产品系列产品评价标准。注:系列产品评价标准中的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感官、风味、营养指标及等级评价方法。7评价程序7.1评价申请7.1.1评价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a)取得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b)取得行政许可。7.1.2评价农产品应具备的条件a)注册商标。b)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7.1.3评价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a)评价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生产区域分布图等。当评价委托人不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时,评价委托人与农产品生产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b)品牌商标证书或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书,已获得的资质、评价、荣誉的证明材料;c)评价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d)评价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评价委托人不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生产经营类型、生产基地地址等;e)评价农产品的名称、品牌、产量、产值、规格、规模;农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申请评价标志的数量和产品包装规格等;f)评价委托人承诺书: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评价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等声明;g)其它相关材料。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A。7.2评价受理7.2.1评价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a)评价资质范围及有效期;b)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c)评价依据;d)评价收费标准;e)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f)获证组织使用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标志、评价证书和评价机构标志或名称的要求。7.2.2申请审核对符合7.1要求的评价委托人,评价机构应根据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规范、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T/CGAPA009—20233a)评价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b)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c)对于申请评价的农产品,评价机构有能力开展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7.2.3现场勘验需符合7.1的要求。7.2.4审核结果处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现场勘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评价委托人,并说明理由。7.3评价过程7.3.1资料收集收集记录评价生产区域的资料。7.3.2现场勘察在评价实施过程中,评价机构应定期对生产区域进行勘验,如评价区域发生重大灾害时,应及时给出灾情评价。实地勘验均需拍照留档。7.3.3评价等级评定根据申请评价农产品的评价技术标准和GB/T30763中的要求,为申请评价的农产品评定等级。7.3.4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证书、标志。8评价后管理8.1信息通报评价委托人应及时向评价机构通报以下信息: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b)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c)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d)评价农产品的生产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e)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f)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g)其他重要信息。8.2评价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机构应终止评价流程,已通过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的应立即撤销评价报告,收回评价标志,并给予书面通知。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评价申请。a)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b)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c)超范围使用评价标志的;d)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e)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f)获证组织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评价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g)其他需要撤销评价的。9评价证书、评价标志的管理T/CGAPA009—202349.1评价证书9.1.1评价证书基本格式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证书有效期为3年,评价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评价证书包括:农产品名称、农产品品种、农产品品牌、评价区域地理位置(中心位置的经纬度和海拔高度)、委托单位、评价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证书编号、评价结论和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农产品分类参考附录C。9.1.2评价证书的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a)获证农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b)虚报、瞒报获证信息的;c)超范围使用评价标志的;d)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评价要求的;e)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评价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和)纠正措施的;f)获证农产品在评价证书标明的生产场所外进行了分装、分割的;g)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h)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i)获证组织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评价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j)评价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评价证书的;k)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9.2评价标志9.2.1评价标志等级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应使用统一标志,划分为二级,按等级顺序分别为:优质+、优质。9.2.2评价标志图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标志图见图1。图1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标志图9.3证书与标志使用9.3.1评价证书和评价标志使用应由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机构统一管理和登记备案。9.3.2申请评价的每一种农产品只发放一份证书,同时对该农产品产量进行调查、预估,事先约定每个标志所对应的包装方式,从而对标志发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9.3.3获得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的申请人,可在评价报告规定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中国优质农产品评价标志,并可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9.3.4标志仅适用于评价当年生产的申请评价区域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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