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应用中使用的可编程电子系统软件开发所需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它适用于任何有隐含安全性的领域。这些系统可能通过采用专用微处理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分布式多处理器系统、大规模集中处理器系统或者其他架构来实现。
1.2 本文件只适用于软件以及软件与软件所在系统之间的交互。
1.3 本文件与被认定为对安全没有任何影响的软件无关,即软件失效不会影响任何已识别的安全功能。由于在风险评估甚至危害识别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引入了SIL0的概念。对于安全性影响低于SIL1功能的软件部分,至少要满足本文件SIL0的要求。
1.4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系统中使用的所有安全相关软件,包括:
a) 应用程序设计;
b) 操作系统;
c) 支持工具;
d) 固件。
应用程序设计包括高级程序设计,低级程序设计和专用程序设计(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梯形逻辑)。
1.5 本文件也涉及了既有软件和工具的使用。如果要使用该类软件,则要满足7.3.4.7 和 6.5.4.16中对既有软件的特定要求,以及6.7中对工具的要求。
1.6 根据本文件的任何版本开发的软件,都被视为符合本文件规定,不受针对既有软件的要求约束。
1.7 本文件考虑了目前流行的以适用多种应用场合的通用软件为基础进行应用设计的情况,这些通用软件通过数据、算法或二者同时配置后,为应用生成可执行的软件。第1章~第6章和第9 章既适用于通用软件也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第7章仅适用于通用软件,第8章仅适用于应用数据或算法。
1.8 本文件不涉及商务问题,商务问题宜作为合同的基本部分提出。但在任何商务活动中都需仔细考虑本文件的所有条款。
1.9 本文件不是追溯性的,主要应用于新的开发,对于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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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定义了在自动化解决方案的集成和维护活动中IACS服务提供商可以向资产所有者提供的安全能力的一系列综合要求。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所有的工业门类和组织,所以4.1.4为行规制定提供了这些要求的子集。行规用于将本标准适用于特定环境,也包括不基于IACS的环境。
注1: 术语“自动化解决方案”在本标准中用作专有名词,防止与这一术语的其他用法混淆。本标准中的“安全”指“网络安全”。
总之,IACS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安全能力,被称为安全程序。在相关规范中,IEC 62443-2-1描述了对资产所有者安全管理系统的要求。
注2: 这些安全能力通常指的是策略、规程、实践和相关人员。
图1说明了集成和维护能力是如何与IACS以及集成到自动化解决方案中的控制系统产品相关的。某些能力参考了IEC 62443-3-3里定义的安全措施,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在自动化解决方案中(包含在控制系统产品中或单独添加到自动化解决方案中)支持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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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具有一个或多个控制器的控制器局域网(CAN)的要求,控制器遵循OBD(车载诊断系统)或WWH-OBD(全球协调车载诊断系统)。总线网络设定了外部设备用于扫描和维修的诊断相关应用。控制器网络如果使用外部测试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诊断功能,则车辆和外部测试设备的CAN网络要求基于GB/T 39851.2、ISO 11898-1和ISO 11898-2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为实现与符合OBD/WWH-OBD法规定义的车辆成功建立、保持和终止通信的相关要求。车辆和测试设备之间需要具备即插即用通信能力,以保证外部测试设备和车辆的互操作。为实现该目标,详细介绍了开放式系统互联(OSI)各层的要求。
本文件未规定车辆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架构,旨在确保车辆的控制器局域网(CAN)符合外部测试设备的通信需求。
本文件是基于控制器局域网的诊断通信的切入点。基于初始化的结果,外部测试设备确定车辆的排放相关系统支持的协议和诊断服务:
——OBD:ISO 15031(所有部分);
——WWH-OBD:ISO 27145(所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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