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民用、娱乐业和工业用)小功率发电机组的要求、最低性能和型式试验。航空用发电机组除外。本文件主要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电压不超过500 V、单相或多相、交流或直流的小功率发电机组。该机组为标准制造发电机组。在本文件中,“小功率”是指额定功率可达10 kW/50 Hz,12 kW/60 Hz。适用于本文件的小功率发电机组具有以下特征:--用户通常是非专业人员(见3.1);--整套发电机组通常为可运输式或移动式;--除特低电压外,电气输出采用插头、插座和螺纹接线柱连接;--发电机组已准备就绪,无需用户进行任何额外安装工作。具备上述特点的特殊用途或功率较大的发电机组,在用户和制造商认可的前提下,也可参照本文件进行测试。在某些使用场合若需要补充有关要求,则以本文件为基础。除了GB/T 2820.1~GB/T 2820.6所规定的定义和要求外,还要遵守本文件所涉及设计和测试的特殊要求。本文件不涉及安全要求,为了不对用户构成伤害,遵照ISO 852813的规定。注: 本文件不适用于弧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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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电驱动工业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气态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直接甲醇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电驱动工业车辆。本文件适用于燃料电池驱动用于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工业车辆,如叉车、单斗装载机等。本文件适用于3.8和图1所定义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适用于室内和室外使用的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150 V的直流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涉及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其燃料源容器永久地附在工业车辆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上。本文件范围内考虑下列燃料:--气态氢;--甲醇。本文件范围内不包括以下内容:--可拆卸式燃料源容器;--含有内燃机的混合动力工业车辆;--带有重整器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用于潜在爆炸环境中运行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液氢的燃料存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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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电驱动工业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气态氢或直接甲醇为燃料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电驱动工业车辆,如物料搬运设备、叉车等。本文件适用于室内和室外使用的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150 V的直流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适用于3.7和图1所定义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配备重整装置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配置内燃机的混合动力车辆和用于潜在爆炸环境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文件涉及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其燃料源容器永久地连接在工业车辆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上。不准许使用可拆卸式燃料源容器。〓〓标引序号说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含子系统,该接口定义为概念性或功能性单元,而不是如电源包之类的硬件。〓子系统:燃料电池模块,燃料处理器等。子系统的配置取决于燃料的种类、燃料电池或者系统的类型。〓计算用数据的边界测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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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交流(a.c.)发电机、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的用途、定额和性能。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供电),附加要求可能是必需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确定任何附加要求的基础。
对于由其他型式的往复式原动机(例如蒸汽发动机)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
满足本部分要求的发电机组将用于连续供电、调峰供电和备用电源等应用场合。本部分的分类规定有助于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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