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827的本部分提供了一个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规定了运行维护服务组织在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本部分适用于:
a) 计划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组织建立运行维护服务能力体系;
b) 运行维护服务供方评估自身条件和能力;
c) 运行维护服务需方评价和选择运行维护服务供方;
d) 第三方评价和认定运行维护服务组织能力。
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运行维护和运营是同时存在的两个活动,而运行维护为运营提供保障。因此,本部分同样适用于提供运营服务的组织建立运营服务能力体系、评价和改进自身的运行维护服务能力。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信基础设施和电信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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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ZK(#〗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ZK)〗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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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被设计成由电网电源、电源设备、电池或远程馈电系统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被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
本标准主要适用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设备,但也可以是在公众聚集的场所中使用的,诸如在学校、剧院、礼拜场所和工作场所中使用的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供上述场所使用的专业设备,除非这些专业设备在其他标准范围内已有专门的规定。
本标准仅涉及上述设备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样或性能。
如果上述设备被设计成诸如用一种集成的调制解调器与通信网络或类似网络相连,则本标准也适用于这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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