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给出了遵从IEC 60825-1标准的激光产品的安全使用最佳指南。本部分使用的术语“激光产品”和“激光设备”是涉及所有由受激发射过程而产生光辐射的装置、组件或系统。本部分不包括发光二极管(LEDs)。
1类激光产品通常不产生危害,2类激光产品只产生极小的危害。这些产品的安全使用通常遵守产品的警告标识和制造商的安全操作指南即可。本部分描述的进一步防护措施对于1类和2类激光产品不应是必需的。
本部分强调了对大功率激光器进行风险评估,小功率激光器的用户可从这些信息中受益。表1给出了这方面的概括性信息。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含有激光器产品的使用,不管其是否已售或待售。也适用于特殊构造的激光器(包括用于试验的系统和样机系统)。
本部分确立的条款,旨在帮助激光产品用户及其制造商了解安全管理总则(第4章)、识别可能产生的危害(第5~7章)、评估潜在危险的伤害性(第8章)、建立和给予适当的控制措施(第9~12章)。
激光控制措施差异很大,这取决于所使用的激光设备类型、所要执行的加工任务或过程、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某些激光应用的特殊要求在IEC 60825系列的其他文件中给出(具体请参阅这些文件的前言和参考书目)。
本部分中与某些特殊事件、情况和先决条件有关时,使用“合理可预见的”和“合理可预见地”专门用语来描述。采用本部分的人员有责任按照风险评估标准,确定和做出什么是“合理可预见的”判断,以及能够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本部分中引用了激光器“用户”一词,它除了包括那些实际使用激光设备的人员之外,还包括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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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825的本部分是技术报告对策划、设计、安装和实施采用高功率激光进行显示与表演给予指导。为了在大型场合例如剧院、广场或建筑物上产生戏剧或艺术的显示效果其激光功率大到足以造成严重的照射事故即使极为短暂地照射到人也会如此。为此GB/T 7247.14-2012中4.1.5子条款规定在没有监管的地方进行示教、显示或娱乐目的只能用1类、2类或可见光3R类的激光产品其他类的激光产品只允许在可控的条件下和经过培训有经验的操作者的指导下谨慎使用。
本部分不包括科研、医疗或工业激光产品的显示或示教但其中很多原理可以适用上述情况。本指南提供了激光显示或表演的安全建议包括:艺术显示、广告或光雕制品、博物馆演示光学原理的展品等。
用于家庭环境的激光产品或无法要求他们接受1类、2类或可见光3R类激光产品培训的人所用的激光产品在本部分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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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产品的安全》的本部分为激光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确认产品的每一项新设计或改进是否符合GB 7247.1-2012要求给出了通用指南。本部分涉及了GB 7247.1-2012的有关条款,与GB 7247.1-2012结合使用,不代替GB 7247.1-2012。本部分适用于GB 7247.1-2012所述的激光产品。本部分的清单格式仅用作指南。鼓励制造商与检查者制定自己的文件,略去那些与产品检查无关的问题和条款,并且在适当的位置标明这类条款的编号,例如:“条款 4.3.2:省略--不适用”。制造商保证检查者是能胜任激光产品的检验与分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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